第三,就是否允许碳排放指标进行交易的问题而言,原则较为清晰,但在法律上较为模糊。一方面,国务院在《“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多个文件里提到鼓励利用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并预留了一定的排放指标用于交易试点;另一方面,对于碳排放指标能否进行交易以及交易的模式并未在法律上作一般性规定。目前我国已有的排污交易多采取地区内封闭交易模式,这与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主要为节能减排目标服务有关,但着眼长远,为获取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话语权,应允许一定额度的碳排放指标跨省交易。因此,我国既应在立法上明确碳排放指标可否进行交易,也需明确指标可否跨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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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只有在碳交易市场的法律基础明确后,方可在此前提下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调整碳交易法律关系,规范制约碳交易市场行为,从而保障和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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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本文系浙江省社科规划“之江青年课题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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