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的碳交易市场,需首先明确其法律基础,上述三方面即是评估和完善法律基础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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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就设置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来说,目前基本符合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前提。中国政府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在2009年11月26日提出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到45%的目标,并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再次承诺。该减排目标虽是中国政府的自愿承诺,不具有国际约束力,但为兑现承诺,中国政府第一次将节能减排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约束性目标。同时,国务院发布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2015年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万吨、2046.2万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10%)的减排目标。可见,中国政府在国内已引入约束性目标,并将部分温室气体的排放转化为总量控制的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符合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二,就排放主体被分配有法律约束力的配额来说,目前尚不具备这一基础,但在具备一定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有约束力的配额分配工作可向前推进。《“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全国及各省市氮氧化物等总量控制的目标,《“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下达了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可见不同温室气体的控制或相对控制指标已被分配到各省市。但上述指标尚未落实到使具体的排放主体承担法定减排义务上。目前,一些省市正在研究和尝试碳排放指标按地区或按行业分配的思路,国家发改委也要求开展碳交易试点的首批七省市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但这多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如国务院每年开展省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未完成指标的企业进行处罚等。总体来看,这与排放主体的超标排放行为没有直接挂钩。因此,目标的完成不能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必须要求最终的排放主体来切实承担责任,各省市可通过地方立法来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在分配指标时进一步建立直接对应的法律责任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