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限定适用范围,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一是一般适用于林业、草原、湿地、大气保护以及其他与固碳减排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案件。森林、湿地、草地等生态系统,在保水、固碳、净化环境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固碳减排是重要功能。对于林业、草原、湿地、大气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人认购碳汇,能够实现生态环境要素和主要服务功能“真修复”的效果。再比如,高能耗违法问题会导致二氧化
碳排放增加,相关案件可以适用认购碳汇替代修复。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探索适用了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以上领域的生态环境要素、生态服务功能与固碳减排有一定关联性,但处于边缘地带,认购碳汇达不到增殖放流等其他替代修复方式的效果,需要慎重把握,否则容易引发“蹭热点”质疑。
二是应当把优先原地修复生态环境作为前置条件。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在跨区域和大生态的层面上让受损的生态得到了替代修复,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的动态平衡。但生态修复责任的首位追求是将受到损害的生态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只有确定原地直接修复不可行时,才能采取认购碳汇替代修复,否则将导致认购碳汇泛化成“口袋式”责任承担方式,不利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要注意核实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直接修复或委托第三人履行的能力,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是否具备直接修复的条件,否则不宜提出包括认购碳汇在内的各类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诉请。同时,基于替代性修复作为直接修复补充的定位,要考虑认购碳汇与受损生态环境的毗邻性与关联性,按照本地优先、同类优先的原则购买碳汇。
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选择。违法行为人以认购碳汇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是直接修复、替代修复、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作出选择。比如,原地无法补植复绿,但毗邻区域具备补种条件的,要从有利于恢复生态环境要素和服务功能的角度综合判断,不宜一概而论选择认购碳汇替代修复;原地或就近补植复绿无法弥补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可以适用认购碳汇替代修复;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认购碳汇资金的,选择劳役代偿等其他方式则更为合适;经过鉴定评估等,已查明涉案生态功能损失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的,直接交纳赔偿款还是购买碳汇,当事人自愿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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