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碳汇替代生态环境修复于法有据,具有独特价值
生态环境司法以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为理论基础,最大限度修复生态、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主要目标。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化落实,在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的情况下,提倡运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填平环境损害,促进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的总量平衡。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今年6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提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替代性生态修复的方式包括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同质量异数量、同价值异等级等情形。目前,异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运用较为普遍。比较而言,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便捷高效实现替代性修复目标。司法实践中,有的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因自然地理条件等原因,不具备就地补植复绿条件;有的生态环境损害已经部分或全部修复,但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尚未弥补。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相当于创汇主体采取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方式,以有偿方式代替违法行为人在异地恢复了以“固碳释氧”为主的生态服务功能。
二是有效解决当事人修复能力不足问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具有专业性强、耗时长、成效评估复杂等特点。比如土壤修复工作,一般只有专业机构才能胜任,最常见的补植复绿也存在成长周期长、日常管护难等问题。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则是“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以市场化方式将替代修复工作交由固
碳减排主体完成。
三是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难题。当前,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存在模式不统一、涉及主体多元、支出手续复杂等问题,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难以及时有效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而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不存在后续资金管理使用问题。
四是有助于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既解决了补植复绿“执行难”,换种方式进行固碳减排,又让“绿水青山”通过碳汇交易变成“金山银山”,实现“减排”和“增收”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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