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
随着经济学原理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政策制定者越来越重视市场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适当的市场规则可以刺激私人部门在提高能源效率和采用更加清洁的工艺和技术方面的创造性,鼓励对清洁的生产模式进行投资,从而以更经济、有效的方式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前,人们已进行了加拿大GERT计划、美国CVEAA计划、丹麦电力行业
试点、壳牌集团STEPS计划、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等诸多努力,尝试着用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纳入市场机制的方式减少和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且取得了不小的收获。而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更是把碳排放权交易推进到高速发展的阶段。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project-based trade)。联合履行cn)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其中最主要的交易形式。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均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其运作基础都是由附件一国家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避免高额处罚。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这两种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联合履约JI是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的合作机制。
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allowance-based trade),与基于项目机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同,在配额基础交易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Cap&Trade System)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
拍卖)的。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贸易(ETS)机制就是以配额交易为基础的。在该机制下,人们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cap&trade)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即:环境管理者会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应数量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每个分配数量单位等于1吨C02当量。如果在承诺期中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该分配数量,则剩余的AAU(代表排放温室气体的许可权)可以通过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那些实际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诺而面临违约风险的附件一国家企业,以获取利润;反之,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额的“分配数量单位”(AAU),否则将会被处以重罚。随着《京都议定书》生效,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已成为全球贸易中的最新亮点。从2005年到2006年,仅仅一年间,市场规模就从近100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20亿美元,而2007年上半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同期又有近30%的增长。具体数值参见表l。
就这两种市场模式而言,一些
专家如Dudek和Tietenberg(1992)则赞同采用国家市场,而另一些
专家,如Grubb和Sebenius(1992)则赞同建立一个国际市场。但是,这两种市场并不是完全隔离的,国家市场作为国际市场的雏形,是温室气体国际市场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王金南、曹东(1998)认为如果要建立国际温室气体(GHGs)排放许可证交易市场,那么温室气体的国家排放许可证必须是有关国际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此外,根据估计,《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2012年以前的总减排需求量为5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海外的减排需求为一半,约2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欧盟成员国政府计划CDM项目减排信用为5.2亿吨,企业购买5-15亿吨;加拿大总计需求项目减排量7.5亿吨;日本政府计划购买1亿吨,企业购买8亿吨。目前全球正在开发的CDM项目预计到2012年可以提供约2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由此可见,碳排放权交易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