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市场的诞生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的气候异常,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提出“将大气中温室气体(GHG)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而在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则是全球第一个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环保协议,其宗旨就是要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降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以保护环境。它规定,《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削减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也就有了商品的属性。
人们对碳排放权限制的承认,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在商品贸易中。有鉴于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即在地球任何地方排放(或减排)同样数量的一种温室气体所造成的(或缓解的)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程度是一样的),且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上又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即联合
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第6条)、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第12条)和国际排放贸易(lnternationalEmissions Trading,简称IET,第17条)。通过这三种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一国家可以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方式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三机制为国家之间就碳排放权展开贸易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且逐渐孕育出了一种崭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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