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碳交易网2014-05-05 09:09
三、完善CDM林业碳汇项目交易
(七)CDM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八)为确保CDM林业碳汇项目科学实施,在开展相关项目活动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就土地合格性、权属、项目组织实施等问题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项目申请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项目实施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CDM林业碳汇项目相关活动提供相应业务指导,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所开展的CDM林业碳汇项目活动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国内审批、国际注册、项目组织实施、碳汇计量与监测、碳汇审定与核证,以及碳汇量签发与转让等情况,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
四、推进林业碳汇自愿交易
(十一)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
(十二)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国内外相关机构、企业、团体、个人均可参与林业碳汇自愿交易。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采取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应是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十四)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发林业碳汇项目
方法学,为开展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提供必要的技术规范。林业碳汇项目
方法学的开发主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方法学备案前,应先征求国家林业局的意见。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产生的碳汇量,须采用经备案的方法学进行科学测算。
(十五)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有关审定与核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开展。各有关单位要创造条件,组织林业系统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资格。
(十六)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产生的碳汇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中登记,并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已用于抵消碳排放的碳汇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