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林业厅局长
会议精神,指导各地规范有序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第1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等有关规定,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结合我国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构建
碳市场的总体部署,加快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努力增加林业碳汇,积极推进林业碳汇交易,为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
CDM)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林业碳汇自愿交易、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统筹推进,重点探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林业碳汇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原则。
(五)坚持有助于保护和建设森林生态系统、管理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改善和治理荒漠生态系统、维护和增加生物多样性的原则。
(六)坚持有助于实现2020年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