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碳市场MRV体系中核查机构的职责边界缺乏清晰的界定
每个参与主体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边界,核查机构尽管担负着对数据质量把关的重要职责,但这一责任不是无限的。在主管机构对核查机构的职责边界并未给出清晰界定的基础上,一味简单化、高标准、严要求,并不能达到目的。
核查工作的目的是对纳入企业上报的排放报告进行审核,是排放报告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那么核查工作的职责边界到底该如何界定,核查机构未能有效识别造假,是否要承担责任?特别是是否要对所有原始凭证的真伪鉴别承担责任?
笔者曾作为国际知名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审定和核查过国内众多项目的排放量以及减排量。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
CDM)为例,
CDM的最高管理机构是执行理事会(EB)。对于CDM项目的审定和核证(Validation & Verification)工作,EB有一整套极其全面、系统、细致的规定,具体包括各种标准、规定、
方法学、工具、术语解释、澄清、指南、解释、程序以及历届EB
会议的
会议报告(其中包含了更加具体的解释和判例)。所有这些文件都在网站上随时可以查阅。
在CDM项目的审核过程中,对于提交的证据,审核员和核查机构是基于行业常识和专业能力进行判断,除非明显的造假,一般也不对提交的各种材料(包括原件)的真伪做专业的鉴定。审核机构既不是鉴定机构也不是执法机构,材料的提供方应该首先对提交的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而反观国内的碳核查,公开可得的文件很少,许多规则都是通过半公开的通知、培训传达,每次核查的具体要求和工作范围也比较笼统。2021年3月之前应用的核查指南并未要求核查机构对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通过查看原件方式验证其真实性的要求。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下发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文件中,对现场核查要求有所加强,提出到现场核查时须查阅原始凭证或保存相关证据原件的要求。但实际上,核查机构即便看到了企业出具的相关凭证原件,有些所谓的原始凭证也是被“精心、专业”造出来的凭证,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对此核查机构也是防不胜防。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的《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质量弄虚作假有奖举报实施方案》中列举的举报范围涉及检测机构伪造编造检测报告、伪造编造自有化验室的元素碳检测原始数据以及系统性编造数据等,正是由于有些操作从表面上几乎不留痕迹,以致于地方主管部门不得不选择采用重奖举报这种非寻常的方式来辅助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非执法机构,也非专业的鉴定机构,从手段上、技术上难以对材料的真实性开展深入的甄别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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