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核算核查指南不完善
①核查指南不具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对核查的准备工作、问题分析与处理、质量控制等环节作出的指导不够清晰、具体,如:在核查时发现监测设备未实施校准,核查机构应在得出最终核查结论之前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且排放量的核算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这种抽象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核查中,核查人员未能有统一、合适的应对措施。②核算方法有缺陷。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等文件均采用排放因子法,但在不同技术水平、生产状况、能源使用情况下,排放因子会有较大变化,影响碳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实际核查中,企业排放因子仅依据燃料的类型选取,不考虑技术水平、生产状况等。③默认值误差大。采用国家文件中的默认排放因子与实际排放因子有较大差异。实际核查中发现,企业没有实测,均采用默认排放因子。据欧盟环保署研究,褐煤的排放因子间差别最高可达27%,部分以煤炭类型划分的默认排放因子计算出的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的偏差超过10%。④核查文本格式不统一。我国目前还未开发格式统一的温室气体核算模板,地方开发的模板因各地区对核算的要求不同,导致核查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差,不利于碳核查的标准化。如
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明确要求计算不确定性,而广东省、重庆市只要求定性分析不确定性。
1.2政府方面
由于政府部门人员配置问题,对节能环保方面的补贴政策较少,补贴资金的落实问题也是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改项目比较顾虑的主要方面。节能工作与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协调。现今,企业做的诸多节能环保工作报告流于形式,很难从中找出真正有利于企业节能减排的项目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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