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因子、计算系数及来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指南以及备案的监测计划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以下简称“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如果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核查机构应确认默认值是否与核算指南中的默认值一致。如果排放因子采用实测值,核查机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对每一个排放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应采取与活动数据监测设备同样的核查方法。
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排放因子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化学分析报告、IPCC默认值、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的默认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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