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机构应对核算报告中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系数)、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查。
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指南以及备案的监测计划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活动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活动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则应确认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核算指南和备案监测计划的要求。核查机构应确认因设备校准延误而导致的误差是否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应确保配额不会过量发放或
履约排放量不被低估。如果延迟校准的结果不可获得或者在核查时发现未实施校准,核查机构应在得出最终核查结论之前要求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且排放量的核算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或
履约排放量被低估。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账、月度生产报表、购售电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化学分析报告、
能源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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