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查机构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市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 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3. 具有10名以上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60周岁以下的专职核查员,含2名及以上的高级核查员;
专职核查员是指核查机构的全日制碳排放核查人员,并与核查机构签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劳动合同,不得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核查机构应为其缴交社保(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4. 具有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建立与核查工作相关的核查人员管理程序、核查运行管理程序、数据复核及技术审定程序、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程序、公正性管理程序、保密管理程序等;
5. 具有组织温室气体盘查、审定或核查等相关经验,已盘查、审定或核查企业不少于2家;
6. 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设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者购买了相应的风险责任保险,风险基金或者保险金额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金额应不少于200万元;
7. 未开展影响
碳核查公正性的与管控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经营活动,无
碳核查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8.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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