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的通知
深市监〔2014〕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规范深圳市碳排放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于近期开展2014年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核查员,是指受聘于上述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活动的人员。
(二)核查员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4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者理工类大专学历、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3. 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 通过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
5. 具有至少1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指具有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
CDM项目咨询、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组织ISO 14064温室气体量化和核查、产品
碳足迹量化、温室气体量化、节能量审计、
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咨询与认证等工作经历。
申请备案的高级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除满足核查员备案条件的第1至4项外,还应具有至少3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完成3个及以上相关项目并担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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