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资金来源与“非正式问责”,或成为资金落实的可能之策
各方强调气候资金应满足“高于预先确定的发展援助计划”和“仅限新来源”两个基本条件。在国际环境法中“污染者担责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指导下,有必要将气候资金从官方发展援助以及国内的援助计划中分离,以透明和公正的方式实现对发达国家缔约方供资义务充分履行的法律约束。
因此,应当重新定义气候资金供资中“新的和额外的”含义。在评估发达国家缔约方是否履行供资义务中,明确区分与气候相关的官方发展援助和非官方发展援助承诺。“新”不仅代表特定预算项目的增长,而且代表整个相关预算的增长。“额外的”代表发达国家缔约方政府本应分配的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一旦发达国家缔约方同意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应立即提供全面的资金支持,以便发展中国家能够采取积极行动。在持续获得资金的支持下,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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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缔约方怠于履行供资义务,从根源上看,肇始于气候公约对于不履行供资义务的国家缺少问责机制。各缔约方可以通过建立非正式问责机制,对不履行供资义务的国家“点名和通报”。在每次联合国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上,通报不履行供资义务的缔约方国家,让所有缔约方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知晓。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包括通过公共和社交媒体
平台)对不兑现供资承诺的缔约方国家施加非正式压力。从而使这些不履行供资义务的国家丧失形象,贬损气候外交利益,进而影响国家整体利益。同时,在与其他国家开展能源、环境保护等合作谈判中,也将影响其互信基础,降低谈判效果。
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例如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等,在用资过程中缺乏能力建设,存在用资的鸿沟和障碍,无法有效行使用资权利。这就造成本应当是“雪中送炭”的情况变为“雪上加霜”。因此,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基金运营实体应当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减缓、适应气候变化方面所需的资金进行评估,并为其提供用资能力建设帮助。从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基金使用效益评估方面看,资金分配标准的公平性应当体现在资金分配的范围上,避免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将应对气候变化项目所产生的“额外资本”作为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基金分配的依据。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基金运营实体应当重点考量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诉求,以及资金投向的具体领域。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基金同时需要平衡这些国家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中的资金分配比例。
“多边合作始终是有效的解决途径。”COP28候任主席贾比尔表示,信任重建需要捐助国履行其过往承诺,其中包括对绿色气候基金增资,以及在COP28期间做好损失与损害基金的运作和融资安排。中国建立了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作为现有资金机制的补充,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未来,中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中可以通过继续倡导“真正的多边主义”,维护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要求发达国家制定切实、可靠的气候资金落实路线图。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作者系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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