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气候资金,发达国家应尽供资承诺兑现义务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碳交易网2024-01-15 10:22

资金分配有失公平,“利益本位”抑或“援助本位”现象明显

 
发展中国家申用气候资金总是非常困难,因为必须通过复杂的申请程序才能获得。在优先事项不断变化的背景下,多边开发银行以及其他气候基金运营实体继续有意识地努力兑现气候资金承诺,但是其履行承诺的能力似乎受到当前环境的限制。相关数据显示,南南气候资金流动的趋势因资金来源而异。2019年和2020年,总部位于非经合组织国家的国际发展金融俱乐部成员国与其他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气候供资承诺分别为17亿美元和22亿美元,较2018年承诺的41亿美元大幅减少。
 
《巴黎协定》第九条提出了要对各缔约方国家的优先事项予以着重考量,资金流向也应当遵循各方现实诉求。虽然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被列为适应资金的优先分配国家,但是,如何在这些国家和其他可能有资格成为“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确定优先次序,目前还不清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发达国家缔约方希望气候资金能够流向那些对资金利用效率较高、减排效果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并未考虑该发展中国家是否属于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想在气候资金的分配中占较大比例,这是利益博弈的关键问题。绿色气候基金理事会在其制定的资金运行目标和规则框架决议中提出:“气候资金的分配应当保持公正性,考虑基金的运行效果。”但是,如果气候资金分配偏重于发达国家缔约方所提出的要求,则会遭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反对。用资程序规则设定得过于复杂,造成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无法及时获取气候资金。因而,单纯以减排能力建设、减排效果等作为资金分配的单一要素或者主要因素,无法体现气候资金分配的正当性。
 
COP28气候谈判中,利益博弈的焦点已经由国家利益本位转变为国际利益本位。任何国家在制定政策时都要兼顾国际共识和国家利益,“合作共赢和多边共治”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根基。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资金的过程中,发达国家要有对世义务的责任理念和对气候利益的共同关切,不能将气候资金进行“财产化、私益化”,也不能将其他发展援助资金贴上“气候资金”的标签掩人耳目。气候合作多边主义思维将彻底解构建立在国家利益主义基础上的零和博弈思维,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重新带回理论视野。气候变化的多边合作是促进发达国家缔约方充分履行供资义务、兑现供资承诺的基础,又为解除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金德尔伯格陷阱”提供了共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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