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绿证的环境价值如何体现?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政策驱动下,地方政府以及纳入用能管控的重点用能单位都有动力来购买和消费绿电,绿电可以在市场上获得额外收益。
生态环境部在《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在现行用能政策下,地方政府具有促进绿电消费的直接动力,因此,在地方碳市场中,
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均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可选择将外购绿电单独核算碳排放,外购绿电碳排放因子调整为0。
除上述价值转化模式外,很多企业也会通过购买绿电/绿证抵消其碳排放量,进而实现自愿减排目标。从绿电交易市场来看,此类主体是目前的绿电购买主力。因此,在计算企业范围二排放量时,绿电如何运用成了关键。对直供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并无争议。从电量的物理传输来看,我们无法区分网购电量是从哪家电厂或者哪台机组产生的,因而网购电量按照所在电网的平均碳排放因子计算排放量更符合科学。当然,我们也需要考虑绿电/绿证的环境价值体现。因此,对于从电网购买绿电以及对应的绿证后,企业的范围二排放量应该按多少计算,以及在不同市场中多少比例的绿电/绿证可以按照排放量0来计算,都是后续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绿电/绿证通过抵销企业范围二排放量,将会对现有碳市场机制产生间接影响,因为这将降低企业的减排动力,可能导致强制减排义务难以实现。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慎重考虑绿电/绿证的使用场景和使用比例,在提供绿电项目激励的同时保证全国碳市场平稳运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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