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机制在环境司法中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生态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每一个过程,都是相关联系、互相影响的。当事人践行绿色低碳行为,包括其微观、细小的行为改变,尽管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明显的积极影响,但潜在的、大量的社会个体的自愿低碳行为,汇集到一起,也将是一份不可忽视的力量,会对生态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个体的点滴、细小的优化改变,仍具有评价的法律价值。
因此,在今年2月份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应积极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提升公众对自身节能降碳行为的感知,鼓励企业、机构、个人建立碳账户、优先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碳账户,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由此可见,在司法过程中,鼓励倡导通过碳普惠机制,引导社会公众的低碳行为,养成绿色低碳行为方式和消费方式,是新时代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改革任务,也是司法机关立足审判职能,高水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表现,也是司法机关进行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方向和途径。在环境司法中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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