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签署的低碳行为承诺书,以及实施的
低碳环保宣传,公益劳动等行为,对生态环境保护体现在什么方面?#e#
崔金星副教授:本案被告签署低碳行为承诺书,自愿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践行
绿色低碳行为,降低自身行为的
碳排放。同时在自己经营场所张贴低碳环保宣传告示、向企业员工及周边群众鼓励宣传低碳行为,参加公益劳动等行为,一方面是其认识到自身盗伐林木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自愿认罪认罚,悔过自新的表现;另一方面也能够实际减少个人
碳排放,尤其是他的自愿约束行为,是“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认定的
绿色低碳行为,是经过专业机构开发,结合我国及四川省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基于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绿色公益等公民个体参与减污降碳活动场景,推荐的行为方式。是符合
节能减排领域
方法学、能够以
方法学规定的核算计量方法核查验证的行为方式。也是今后我们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型社会,大力倡导和积极引导的生活方式。
当前,我国在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政策、措施和方法,能否真正落实和实现,最终都要落脚到每个社会个体的行为的转变。在绿色低碳行为方式还没有广为普及、低碳意识还不够强,尤其是涉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生态环境生态服务功能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当事人,行为改变、矫正的难度更大,他们形成良好低碳行为方式的社会价值更大。因此,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规范,也都把每个社会主体都能够履行自己保护环境的义务,积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目标。
因此,公民个人的自愿约束低碳行为,尤其是经过司法机关介入,认定、监督实施的全过程的行为,对公众行为的引导,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一方面可以约束、督促当事人形成良好的、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行为习惯,进而影响其身边的人,逐渐形成绿色
低碳生活消费方式;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践行低碳行为过程中,不断增加对绿色低碳行为的感知,进一步加深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深刻反省,避免再次犯罪,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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