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市场工具健全个人碳行为约束激励制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带动公众积极、有序的参与节能环保行动,以达到降碳减排的目的。
一要健全产品碳标签制度。碳标签是公众了解商品的总体碳含量或是生产此种商品所消耗的能源的重要途径。没有有效的商品碳标签,公众将无法预估自己的日常消费碳排放量。
一方面,我们要加快完善碳标签政策法规,明确碳标签的实施范围,建立统一权威的碳标签评价标准,为公众日常消费提供完整的产品能耗信息,引导公众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另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出台企业碳标签激励政策,推进企业碳标签从资源认证模式转向强制认证模式,为公众绿色低碳消费提供后勤保障。
二要适当具化公众绿色消费环境法律义务。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中可以抽象地规定消费者的适度消费义务,在分则中则进行具体化,比如可以规定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应优先选购绿色低碳产品的义务。
同时,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公众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的定位与社会功能,规范垃圾分类义务,使之形成一个协调配合、有效运行的整体义务并契合于垃圾分类法律体系。
三要加快完善公众碳减排激励机制。完善公众节能减排激励制度,节约能源法应当发挥核心作用。
可在该法总则部分规定地方政府在激励公众节能减排方面应发挥的作用,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公众节能有突出贡献以及突出贡献者奖励标准等方面相关激励性细则。例如,给予购买
新能源汽车的公民一定金额的奖励等。
此外,要借助市场工具,建立公众节能减碳方面的产权激励制度。公众碳排放行为具有自发性,我们更多的是要以法律保障其权益,使其在利益因素驱动下主动投身到碳减排行动中去。应在节约能源法中确立全国首个推行的公众低碳激励机制——碳普惠制的法律地位,完善其现有交易市场机制,与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互补,让产权激励助力公众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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