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降碳减排激励措施完善空间较大
虽然,很多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公民降碳减排都有规定,但作用有限,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空间较大。
一是作为公民消费的环境引导标志,我国法律体系中少见
碳标签的相关规定,无法为公民
绿色低碳消费提供正确、明确的指引。
二是我国法律对公民降碳减排的规定,不够明显且缺乏具体针对性。大都是“倡导公民低碳、节俭、合理消费和使用低耗能产品”“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等概括性表述。
三是针对公众降碳减排激励,现有法律体系条款需完善细化。相关法律基本上都明确了公民个人在节能环保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但也仅限于此。
应该指出的是,法条的表达更多的是一种宣示性的规定。如果未规定具体标准、也未要求地方制定细则予以回应,且财政税收激励是我国推动
节能减排的主要激励制度,但由于我国尚未实行个人环境税、
碳税,故现行财政激励制度无法直接、有效地作用于公民个人,因此公众降碳减排的激励措施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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