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是基于某种标准(如核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和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向正在执行已经批准的减排项目提供可交易减排量。该减排量需要经过认证,比如森林
碳汇项目,达到了多少
碳汇量,作为减排购买或交易的认证。碳信用基于自愿原则,不是义务性的。自愿减排机制(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主要是一些企业、个人为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开展碳减排及
碳交易的机制。
碳信用有三类:国际、独立的、区域国家和地方的碳信用。国际碳信用机制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建立的信用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和正在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机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 SDM)。在技术方面,SDM本质上沿用了《京都议定书》的
CDM,继承了《京都议定书》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内核以及CDM的架构、基准线法和额外性原则等。国内碳信用机制是指国家、地区或各级政府建立的信用机制。独立碳信用机制,包括由非政府实体管理的标准和信用机制。
碳信用进入碳排放交易系统,必须经过一级市场的认证。碳信用不仅可以用于抵消
碳市场中企业需
履约的部分,还可以作为自愿减排市场的交易品种,帮助排放主体实现减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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