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各经济体间的碳价差异?
柴麒敏:市场机制作为气候变化应对的一个重要措施,仍然要放在全球气候治理的大框架下去评判。我们谈《巴黎协定》第六条,首先要看到协定中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达成以来,一直在强调的是现阶段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应尽的责任是不同的,也就是发达国家应该率先进行减排,历史上这些经济体先排放,气候变化的成因也是由于累积排放所造成,虽然目前我国的年排放量比较大,但到目前为止的累计碳排放量只有美国的二分之一左右。从这一角度看,碳价存在差异完全正常,因为历史责任和发展阶段不同。
其次,这一状况也与当前的全球经济分工密切相关,即发达国家整体呈现消费型排放的特征,约70%左右的排放来自生活消费部门,而发展中国家70%左右的排放则来自生产部门。比如我国生产部门约三分之一的排放背后不是为自己消费,而是通过贸易转移到了发达经济体的消费部门。
另外,从减排的边际成本来看,发达经济体的碳价较高也是正常的,发达经济体劳动力成本高,其生产环节基本进行了转移,减排措施相对比较间接。
问题是全球碳价会否趋于一致?欧盟从2019年以来在推动“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立法,希望通过单边措施“拉平”碳价。但这一机制实际上与《巴黎协定》下全球气候治理的逻辑是冲突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实施的是相对减排目标,发达国家要求执行的是全经济范围的绝对减排目标,目标是有国际法意义上的差异性的。再加之上述提到的历史责任差异、全球经济分工差异、减排边际成本差异的情况下,通过单边措施对碳价强行“拉平”是不合理的。
当然,更长期来看,未来碳市场在《巴黎协定》第六条机制下是有可能实现互联互通的,但各国应对气候变化不能“一刀切”或“拔苗助长”,
价格形成一致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可能实现,技术上也将非常复杂,可能涉及长时间的谈判,短期内还是应该允许有碳价差别、减排成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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