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性发展税收政策的渐进性与协调性
可持续性发展税收政策起源于应对气候变化及环境保护,但是必须考虑到其与财政持续性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相适应。因此,在政策制定中要考虑到渐进式优化的路径,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违背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的自然规律。具体而言,环境污染涉及两个层面:一类是区域性污染物,主要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颗粒物,污染物积累时间不长,污染源影响的区域相对有限。另一类是温室气体和由温室气体引发的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是全球性的,前一代人的排放将有可能影响下一代人甚至后几代人,因此,从深层次去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可持续发展视角的税收政策主要解决的是第二类污染的问题。
但是,经济社会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在环境与发展之间需要寻找到更好的平衡点。发达国家通常第一类污染的问题已经解决了,所以他们主要着力于解决第二类污染的问题。发展中国家通常首先致力于解决第一类的污染问题。目前我国通过环境保护税解决抑制区域性污染物排放的问题,已取得了良好的效应,但下一步可持续性发展的税收政策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税收调节效应。
同时,可持续性发展税收政策也不能仅依赖于碳税、碳定价或者碳关税来调节,应该形成税制的系统协调效应,尤其应该首先基于我国现有的税制进行优化,例如通过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去进行相应的调节,使市场主体增加对于碳捕捉或减碳设备的投入,节约能源及资源的耗费、生产技术迭代更新以及增加
清洁能源的使用等等,从根本上引导整个社会的生产及消费行为由
绿色提升至低碳,从而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