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性发展视角税收政策调节机制的变化
近年来,全球一直在关注通过碳定价、
碳税、碳关税的调节实现对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正向引导,在这些领域也逐渐达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共识。例如,世界上已经有超过20个国家开征了
碳税,更多的国家采用碳定价进行有效调节,欧盟等地区也在提议不断扩大碳边境调节机制(碳关税)的范围。但是,由于税基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以及涉及征税范围的局限性,因此,碳税及碳关税在推进的过程中进度较为缓慢,对于引导市场主体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减碳的作用也较为有限。
3月31日,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通过规范
会计信息披露,帮助评估气候相关事项的风险和机遇对主体企业价值的影响,以及评估市场主体针对气候相关重大风险和机遇而调整其规划、商业模式和运营的能力。这一变化意味着,基于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举措,已由宏观的定价及税收机制的调节,逐步渗透至市场主体的
会计及价值信息披露。未来,基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将通过财务报告的方式进行详细的披露,为计税基础提供了确切的信息,征税更为明确,可持续性发展税收调节机制更为便利,对于市场主体的影响也将更为显著。因此,需要进一步关注基于可持续性发展视角税收政策对市场主体的引导及其将产生的中长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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