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规范对可持续性发展税收政策的影响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参照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但也有部分企业参照国际化标准组织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2010)》的标准撰写社会责任报告,或参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发布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等编制ESG报告。
当前,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深证100”样本公司披露包括环境信息在内的社会责任,但对其他上市公司仅为鼓励披露而并非强制要求。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披露内容暂未对温室气体排放予以详细规定,相比较而言更侧重于要求公司披露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如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目标及成效、环保投资及技术开发情况。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目前企业气候信息的披露载体一般为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因上市公司内部核算管理制度健全,大多通过ESG报告披露气变指标,笔者选取15个行业65家上市公司的ESG报告进行样本分析,发现样本企业上市公司关于
碳排放量披露的内容多为《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草案]》(征求意见稿)范围1与范围2口径,只有极少数企业(例如腾讯)披露了范围3排放量。范围1排放是指由市场主体拥有或控制设备等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例如锅炉、熔炉、车辆等在燃烧产生的排放,或工艺设备的化学生产产生的排放。范围2排放是指市场主体所消耗的外购电力、热能或蒸汽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排放是指范围2排放中没有涵盖的、发生在报告主体价值链中的间接排放,包括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
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ESG报告缺乏统一披露标准,国内上市公司的披露依据包括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GB/T 36001-2005《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香港联交所《环境、社会和管治报告指引》的要求等,且不同企业的披露依据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标准,行业内碳排放计量依据不一致将降低数据可比性。
此外,上市公司不同行业之间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存在显著差异。金融行业、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药品、技术通信、采掘与矿物加工等行业的样本企业基本以大型央企和国有企业为主,披露最为详实,且有相关量化指标,报告信息基本能够涵盖报告年度及前两年度的相关信息。碳排放大户的电力行业披露较为简单,两家仅披露了
碳减排情况,有的未披露任何相关信息;食品和饮料行业的样本企业对碳排放数据的披露较为单一,仅披露碳排放总量或者未披露相关信息;消费品行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较为详实,而民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少;可再生和能源替代行业的三家样本企业,仅一家企业披露信息较为详细,另外两家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资源转化行业共五家样本企业,部分披露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范围1、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对各类能源消耗情况,其他三家样本企业都属于传统制造业,未详细披露相关碳排放信息。
因此,可以预见,《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之后,市场主体披露的温室气体信息将更为透明规范,对于可持续性发展的税收政策将产生直接影响,促使相关的税收政策影响面更广、针对性更强、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调节效应更为明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