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成为各国寻求合作的关键
最终,《公约》缔约方历时两年,在1997年达成了《京都议定书》——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及合作的重要成果。它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就温室气体减排设定了三个灵活的履约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发展
清洁能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合作,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即“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可以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
可以说,“清洁发展机制”是世界各国寻求气候合作的关键,即解决资金和公平问题的一个重要尝试,它解决了气候谈判面临的主要障碍,在关键时刻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向前发展。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从2001年到2018年,全球有140个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开展了减排合作,共有3038亿美元被投资在气候和可持续发展项目中,在发展中国家减少了大约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也积极参与到国际社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行动中。根据当时的国际预测,中国被认为拥有很多实施CDM项目的有利条件,如技术能力强、国家风险低、比较容易获取项目投资等。到2010年的5年间,发达国家通过京都三机制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市场需求大约是每年7.2亿吨CO2,其中的23%需要通过CDM来完成,而中国约占据整个CDM市场份额的近50%,即近8000万吨CO2。而截至2012年6月初,我国成功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的CDM项目达到2013个,占注册项目总数的48.47%,CO2减排量约3.8亿吨,占注册项目预计减排总量的64.29%。有大量CDM项目排队等待进行交易。
应该说,CDM机制对于中国低碳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它为中国提供大量资金和技术,在促进能源产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也改善了当地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参与CDM机制,中央、地方和企业的相关人员建立了
碳交易的意识和理念,制定和实施了交易机制的配套政策和管理体系,也为中国培养了一大批
碳交易相关的专业人员。
然而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依附于这个全球减排法律文件起到“过渡”作用的CDM机制,也面临着或改革或彻底终结的命运。根据当时全球气候谈判的趋势来看,即使CDM存续,对CDM项目的审核也将越来越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已经批复的CDM项目,并继续鼓励
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展和实施,是中国政府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而建立中国自己的国内碳市场,似乎是最为恰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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