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巴黎协定》第6条

文章来源:GRAVAS碳信用碳交易网2022-01-18 11:07

第 6.2 条和第 6.4 条市场机制有什么区别?

 
第 6.2 条
 
第 6.2 条允许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相互交易减排量和清除量。 这些交易信用被称为国际转移缓解成果 (ITMO)。 它们可以用二氧化碳当量 (CO2e) 或其他指标来衡量,例如可再生能源的千瓦时 (KWh)。
 
第 6.4 条
 
第 6.4 条将创建一个由联合国实体监督的全球碳市场,目前仅称为“监督机构”。 项目开发商将要求在监管机构注册他们的项目。 项目必须得到实施国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才能开始发放联合国认可的信用额度。 这些信用额度被称为 A6.4ER,可以由国家、公司甚至个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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