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确公众个人涉碳消费中的相应责任
“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因地制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上下联动制定地方达峰方案,组织开展碳达峰
试点建设”是《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十大行动之一。
“应树立‘低位’达峰的理念,反对逢碳必反,摒弃冲击高峰的观点。”王江强调说,推动地方率先达峰是充分释放地方碳排放“低位”达峰和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关键举措。应合理规划先达区域范围,遵循行政逻辑与经济逻辑,补救关键制度的缺失,完善产学制度,妥善管控碳逃逸的风险,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碳达峰行动法制框架,指引地方率先实现“低位”达峰。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志峰认为,北京、广州和深圳等大城市提前实现碳达峰,可以弥补其他属于倒U型早期的地区在碳达峰进度上相对较缓的差距,能整体促进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
不管是从行业,还是从地区推动“双碳”行动落实,实施的主体主要是企业,特别是能源相关企业。那么,作为公众个人是否可以袖手旁观?
来自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的孙啸宇表示,个人在气候变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他认为,现行的
碳税碳币等针对个人行为的引导手段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可以借鉴国外反食品浪费相关立法的公众责任,引进行政法中的整序性相关理念,来明确公众个人涉碳消费中的相应责任。通过对现有义务加以细化和明确,在不增加公众负担的同时,利用
碳币机制返还预缴纳的社会成本的方式,鼓励公众在消费中代为履行国家的环境整序义务。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政府主体责任较明确,但企业和区域超额排放二氧化碳的责任仍存在立法空白。建议进一步通过立法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的碳减排责任和政府管理责任,同时依托环境司法制度建设,试点推进碳减排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田丹宇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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