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目标和
碳中和愿景的实现触及多领域多行业主体的利益,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需要法治手段,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有效的社会监督。11月13日,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21年会暨碳达峰
碳中和的政策与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数名与会
专家学者表达了类似观点。
实现“双碳”目标,要在碳排放、
碳交易领域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减碳和降碳方面,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可以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从法律针对性、内容完整性和制度精准性来看,以气候变化应对法为核心的国家专门立法显然更具多重优势,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江认为。
这部法如何立?他表示,应构建“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二元目的,以分别映射“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法治需求,并将其统一于“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
就此,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副研究员田丹宇持相近看法。她认为,从减缓的单一目标向减缓+适应综合性立法模式的转变是我国未来气候变化应对立法的方向。
她进一步解释说,在减缓方面,将
碳减排和碳汇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和财政支持,基于碳达峰和碳中和愿景明确碳排放总量与强度控制目标及碳汇增加目标,强化工业、建筑、交通、能源等重点行业的
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和利用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吸引市场多元化投资,引导全社会形成
低碳生活方式。在适应方面,依法开展工业与农业、城镇与农村适应气候变化的工作,明确灾害应急法律职责。
“在完善整体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气候变化应对行动方案,然后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严厚福从立法的阶段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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