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机制】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
用于抵消的CCER 应来自可再生能源、
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项目类型将重心落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农村户用沼气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明显、生态环境效益突出的项目领域方向上。
尽管目前,新修订的CCER管理办法还未出台,但这条规定下,为CCER项目的重新备案和签发带来了一定的希望。希望CCER管理办法也能尽快发布,早日让符合要求的CCER项目参与到全国碳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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