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下面,本文就新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归纳,盘点。
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1万吨标煤)将通过环境信息管理
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生态环境部汇总。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每年3 月31 日前报送。
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如有重大变更,报告变更情况。
《管理办法》体现“企业自证”原则,由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全国
碳市场中,监测计划不需要每年编制并报送,只涉及“实施与调整”。工作量实现了些许减轻。但是!信息社会,靠数据说话,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关乎全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