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物的种类
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我国可以在借鉴《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将碳排放交易标的物的种类分为三类:1、二氧化硫,严重污染环境和人体健康,应当将其作为重点防治对象;2、六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温室气体导致气温上升,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威胁;3、对臭氧层造成极大破坏的的物质(如氟利昂等)。在实践过程中,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具体实际的考虑出发,根据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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