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性质
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学界上有多种观点。用益物权说倡导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实际上就是国家的自然环境的容量,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碳排放权实际上就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消耗行为。行政权力说学者主张碳排放权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给予排放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权利。笔者认为国家是环境容量的所有权人,对于分派到的碳排放权配额即为排放主体所有,对碳排放权进行的买卖即为对其的收益和处分,因而碳排放权应当属于用益物权。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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