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
在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物方面,交易的标的范围不明确。《京都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包含了6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但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未明确规定交易的标的物的范围,是仅涵盖这几种温室气体还是也包括其它所有温室气体,或者是这几种气体中的其中几种的混合物。
此外,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不合理。首先,各个排放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配额,或者为了更为容易的获得碳排放配额,难免会出现利用金钱或权力进行交易的情形,滋生腐败。其次,我国的碳排放权的初始配额是无偿获得的,这会使得重点排放单位在无需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利益,违背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设立的初衷。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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