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机制的协同效应
用能权交易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从广义上来讲有着相同的本质,是对稀缺环境容量的有偿使用;前者通过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限定能源消费总量,来控制着温室气体产生的源头;后者直接限定企业排放温室气体量、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控制着温室气体排放的末端。两者的产生背景和交易机制几乎相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都是基于市场机制的
节能减排激励机制,二者在基础数据、交易对象和政策手段上存在着重叠和交叉的地方。对于电力企业而言,主要消耗能源为化石燃料,一般来说化石燃料消耗越多碳排放越大,电力企业在多耗能的同时必然会多排放,因此化石燃料消耗量和碳排放量之间具有相互换算的关系,两者实际上测算的是同一个指标,两个市场存在较大的重叠问题。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部,而用能权交易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两个交易制度并行,容易形成多头管理,重复管控,增加企业交易、管理和减排成本。但是在政策制定时,可以考虑碳排放权配额与用能权指标以一定的形式互换互认,这样既不会加大企业的
节能减排负担,又可以促使各个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选择交易市场,使得二者互为补充,可以共生共存并协同达到更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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