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探索建立用能权、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重要举措。
碳排放权交易是在《京都议定书》的背景下,欧美等发达国家引入的基于市场的
碳减排政策,在减少高耗能行业的碳排放和化石能源消耗方面具有显著的效果。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企业在
碳市场内开展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行为。政府以经过核算的历史碳排放数据或行业标杆数据为依据,给企业分配下年度的排放配额,如果碳排放量低于配额,即可出售剩余配额,如果排放量高于配额,则必须从市场上购买配额使用。在确保实现国家减排目标的前提下,通过
碳市场实现减排资源的有效配置,可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与行政指令、经济补贴等减排手段相比,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基于市场机制的低成本、可持续的
碳减排政策工具。
用能权交易是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推行用能权交易有利于节约能源,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能源供给紧张,并避免能源系统扩张导致的过度投资。推行用能权交易的原理和排放权交易相类似,区别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商品是碳排放权配额,而用能权交易市场的商品则是用能量指标。
我国已实施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开展了用能权交易
试点。由于节能与减排具有协同效应,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在覆盖范围、配额分配等关键问题上可能存在重叠,进而对企业的利润、产量等关键参数产生影响。本文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同时实施时对参与企业的影响,并以电力行业为例,分析企业如何在两种交易市场并存时进行策略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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