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总则条款,优化体例结构
《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内容较散、偏多,“头太重”,部分条款完全可以列入具体章节中。
建议调整总则条款,将现有的21条缩减为11条:
1. 将第三条〔战略和体系〕置于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中,并增加一款禁止性规定,即:“规划制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出于紧急状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规划的,应履行严格修改程序。随意变更规划,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将第六条〔安全储备和应急〕置于第六章第七十四条中。
3. 将第七条〔安全生产〕置于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中。
4. 将第八条〔活动规范〕与第九条〔建设用地〕置于第三章中。
5. 将第十条〔专业服务〕、第十一条〔行业协会〕、第十四条〔能源市场化〕置于第五章中。
6. 将第十二条〔普遍服务〕置于第四章第五十八条中。
7. 将第十三条〔扶持农村能源〕置于第四章第五十二条中。
其余第一、二、四、五、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保留为总则内容。其中,建议将第五条〔科技创新〕修改为:“国家制定能源技术经济政策,开展新技术路线的经济性评价,鼓励、支持能源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国家鼓励能源科技创新。
对能源科技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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