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涉及能源的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能源开发利用,特别是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此外,水能、核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同样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安全产生巨大影响,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我国已建立较为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是开展此类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能源开发利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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