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公益诉讼能否成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潜在路径?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赵悦 刘尉2020-04-20 15:53

大气污染公益诉讼为气候变化诉讼提供支持和借鉴

 
  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不仅可以帮助气候司法扫清规范障碍,甚至可以成为未来气候变化诉讼的直接渠道。
 
  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以及违法排污情形下“损害不证自明”的规则,若运用于气候变化诉讼,将大大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当然,这些规则的适用有赖于相关环境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与逐步完善。由于当前中国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强制性规制措施,因此也就不存在“超标排放”或“无证排放”的问题。就救济方式来看,由于尚待实现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协同控制,一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可能并不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但工厂完全停产、关停污染严重的生产装置或停止焚烧等“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会直接对温室气体减排产生积极影响。
 
  相较于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绕开了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直接追诉政府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且胜诉率极高。这意味着我国环境司法有能力改善环境行政管制,推动环境法治发展,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是大气污染诉讼和气候变化诉讼更加便捷的路径。
 
  在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中,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环境监管中的行政不作为为主,并不涉及更前端的环境许可和行政规划。鉴于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对温室气体减排的行政监管职能,因此借鉴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直接追诉行政机关尚有难度。但生态环境部整合原属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职能,为协同管控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扫清了机构性障碍。若实现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减排的协同治理,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可成为气候变化诉讼的直接途径。
 
  就所涉污染行为来看,对行政机关违反或怠于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管理职责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纠正,在治理大气污染的同时可推动二氧化碳减排,因此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完全可以间接实现气候变化诉讼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当然,这还有赖于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的制度前提。
 
  综上所述,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可以通过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的途径开展,但以“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实现协同控制”为前提。在实现“二气”协同管控的情形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可成为气候变化诉讼的直接路径;若未实现“二气”的协同管控,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对气候变化的适用性将分别因民事责任形式、行政主体的差异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若法院判令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停止或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将成为实现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间接路径;但若法院仅判令被告治理污染物,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间接实现气候变化诉讼的减排目标难以确定。
 
  同样,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履行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管职能,也可能间接地推动温室气体的减排,但这种关联效果存在不确定性。而针对林业部门提起的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可推动森林保护、增加碳汇,成为气候变化诉讼的直接路径。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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