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具有同步性与非同步性
从2016年山东省德州市全国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胜诉,到2017年检察院开始探索提起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再到2018年
北京市首例检察院提起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胜诉,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近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鉴于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同源性和同步性,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完全有可能成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潜在路径。
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具有同源性,二者都主要由传统化石燃料燃烧产生,因而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协同效应。基于此,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所推动的大气污染物减排会产生一定的
碳减排效应。因此,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可直接服务于气候变化诉讼的目的,通过司法从末端倒逼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若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纳入到与大气污染物协同治理的轨道中,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甚至可以成为气候变化诉讼的直接路径。
但另一方面,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控制的同步效应并非绝对。从监管政策角度来看,由于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尚未得以统筹,一些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所推动的大气污染物减排也不必然具有碳减排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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