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公益诉讼近年发展迅速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41个相关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二者有如下特点:
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推动者是非政府环保组织。除存在诉讼资格和管辖权等诉讼程序障碍的案件外,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基本都为法院支持。被诉主体常为石油化工和工业制造企业,其往往存在多次超标排放或未经许可排放且受到行政处罚而拒不纠正的情形。在举证责任方面,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人若证明被告存在违法排放行为,损害则不证自明。同时,法院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此外,被告依原告请求提供排放信息的义务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等提供的证据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证明负担。
败诉的被告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表现为完全停产或部分关停、改建环保治理项目;“消除危险”主要包括环保治理项目改建以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等;“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排污行为直接造成的现有财产的损毁或价值的减少以及为消除污染、防止污染扩大和修复生态环境采取合理措施发生的必要费用;“恢复原状”则是指将生态环境修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对于无法完全修复的,法院通常会判令被告进行“替代性修复”。
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且胜诉率较高。被告以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为主,如怠于履行工业废气排放监管职责的地方生态环境局,不当处置垃圾和违规建设垃圾处置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怠于履行森林保护监管职责的林业部门。从诉由来看,主要是行政不作为,具体分为生态环境部门怠于履行企业开工建设前的环评审批职责、企业投产前的环评验收职责以及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保监管职责三类,实践中第三类最为常见。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占比较小,主要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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