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与协调机制

文章来源:国际经贸研究小组碳交易网2019-08-29 11:12

多边气候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路径

 
政策协调的缺乏将使 WTO 规则与各种气候政策的相符性或相容性存在很大的 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利于促进贸易政策与气候政策的相互协调,甚至可能使二 者关系更加紧张。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进一步增强 WTO 制度和多边气 候协议在贸易开放与气候保护政策协调中的作用。综合已有的观点,促进二者协调的 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协调方案是在现有 WTO 和多边气候制度下,通过贸易谈判和气候谈判促 进低碳产品和服务的贸易自由化。很多学者强调此方案的优越性,因为它可以取得自 由贸易与气候保护双赢的结果。研究显示,目前低碳产品仍存在巨大的贸易潜力有待 发掘( Dinda,2014) 。Tamiotti 等( 2009) 指出,降低低碳产品和技术的贸易壁垒,一方面能降低低碳产品和技术的价格,促进它们在各产业的配置,从而降低碳排放; 另一方 面可以鼓励生产者扩大生产和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多样化和实现规模经济。为 了促进低碳产品的自由贸易,Hufbauer 和 Kim( 2010) 建议,WTO 可以在多哈回合结束 后或与多哈回合一起,发起“绿色回合”谈判,着力降低成员国在低碳产品和服务方面 的贸易壁垒。Leal-Arcas( 2014) 则提出,WTO 应该通过可再生能源贸易治理促进世界 可再生能源发展。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基于 WTO《信息技术协议》的谈判经验,具体 指出未来低碳产品贸易谈判应该着重做好以下三点: 首先,澄清低碳产品的覆盖范围、 相应的 HS 编码和商品描述。其次,优先开放 CDM 项目下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最后, 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开放低碳产品和服务市场,发达国家对它们提供技术和资金上的 援助,帮助其解决贸易开放产生的一些问题( World Bank,2008) 。
 
低碳产品与服务的贸易自由化是把气候保护问题纳入贸易谈判之中。反过来,气 候谈判有时也可以通过纳入贸易自由化谈判,促进双赢。Whalley( 2011) 认为,发达国 家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开放某些产品市场和限制贸易保护措施的使用可以提高发展 中国家的减排意愿。例如,中国的出口往往受到发达国家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 壁垒的不利影响,而 WTO 规则对中国贸易出口的保护又不足,因此发达国家减少这 些贸易保护措施有助于争取中国在减排上做出更积极的行动。 
 
第二种协调方案是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和气候制度,包括规则调整和机构改革,促 进二者的协同。Olawuyi( 2014) 认为有必要调和 WTO 和 UNFCCC 的条款和相关活动, 使它们更具包容性以便更好地相互支持。在 WTO 规则调整上,现有的工具主要包 括: 条款解释( interpretations by the parties) 、条款修改( amendments) 和义务免除( waivers) 三种。Buck 和 Verheyen( 2001) 认为“条款解释”对于解决各成员国在基于生产过 程与方法( 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s,PPMs) 气候政策上的分歧可以起到重要的 作用,而通过“条款修改”来支持气候政策的政治可能性不大。Carlarne( 2006) 强调 “条款解释”有助于讨论和确定 WTO 与《京都议定书》的关系,使成员国能够同时有效 地执行贸易和气候政策,并提前预测和避免很多贸易与环境纠纷。还有学者建议修改 和更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SCM 协议) 中的补贴条款,例如明确规定各种减排 补贴政策中哪些补贴是不可诉的( Charnovitz,2003) 。Hufbauer 和 Kim( 2010) 建议 WTO 成立一个新的工作组,专门制定用于验证各种“碳标签”是否歧视进口产品的国 际通用的程序。这有助于更高效地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相关贸易纠纷。考虑到未来 几年内气候治理可能更多是“自下而上”的形式( bottom-up approach) ,Hufbauer 和 Kim ( 2010) 还建议 WTO 主要成员国先行谈判,达成一个新的复边协议,明确规定哪些气候政策不可诉诸 WTO 争端解决机制,即使这些政策可能在技术上违反了 WTO 规则。这种复边协议可以为缔约国某些重要的气候政策提供空间,避免与 WTO 规则冲突。虽然在 WTO 协议中加入这种复边协议需要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但由于这类协议 只对签订国有约束力,因此一致通过在政治上是可能的( Hufbauer 和 Kim,2010) 。此 外,Green( 2005) 指出,为了更好地协调 WTO 规则与气候政策,应该提高 WTO 在平衡 贸易与环境利益中的透明度,同时完善 WTO 争端解决机制,如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参 与程度。 
 
规则的调整也包括对多边气候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完善。Zhang 和 Assuno ( 2004) 认为,相对于 WTO 冗繁的条款修订程序,当前应该从促进贸易政策、气候政策 和发展政策相容性的角度出发,补充 UNFCCC、《京都议定书》中有关贸易措施的规 定。目前,多边气候协议中有关贸易措施的条款很少而且规定模糊。Gros 等( 2010) 指出,对这些条款做进一步解释和澄清,并辅以额外的法律条款和强化的制度安排能 够有效减少减排相关的贸易政策与 WTO 规则的冲突。另外,很多学者建议在多边气 候协议中制定有关气候政策的国际技术标准,减轻减排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 WTO 规则的冲突( Charnovitz,2003; Zhang 和 Assuno,2004) 。Carlarne( 2006) 还建 议多边气候协议建立贸易与气候问题争端解决机制。完善多边气候协议有两方面重 要意义: 一方面是其能影响 WTO 规则的解释,减轻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根 据《维也纳条约法》中“后法优先”或“特殊法优先”原则,对多边气候协议的修改和补 充有可能使气候政策引起的贸易纠纷在多边气候协议的框架下得到解决,而不用诉诸 WTO( Buck 和 Verheyen,2001) 。 
 
除了 规 则 调 整,第二种方案还强调 WTO 与多边气候协议之间的机构合作 ( Charnovitz,2003; Tamiotti 等,2009; Zhang 和 Assuno,2004) 。虽然目前 WTO 和 UNFCCC 在机构上存在一些互动,但 Charnovitz( 2003) 认为当前二者机构合作还远远 不够。Tamiotti 等( 2009) 认为,在多哈回合中,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为促进 WTO 与 多边气候协议的组织合作和相互支持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且随着后京都时代国际气 候协议谈判的推进,促进贸易体制和气候制度的融合以及培育这种融合的机构合作将 变得越来越重要。当然,WTO 与多边气候制度在机构上的合作与二者规则的调整并 非独立,两方面结合起来有时不仅必要而且可以起到更好的协调效果。例如,在技术 标准的制定上,不仅涉及 WTO 与 UNFCCC 规则的调整,而且需要加强二者的机构合 作( Charnovitz,2003; Zhang 和 Assuno,2004) 。Olawuyi( 2014) 进一步指出,多边贸 易组织与多边气候组织之间的机构协调不仅仅是合作,而应该理解为在国际法背景下条约执行和解释的强制性要求,二者的协调应该通过多方机构重组使得气候变化和贸 易组织成为一个一致的、和谐的整体的一部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协作。Olawuyi( 2014) 还认为,WTO 和 UNFCCC 在功能和角色上的调和可以为 WTO 义务最终并入气候变化 协议和治理结构提供一个方法论方案。 
 
第三种协调方案是在不修改 WTO 规则或多边气候协议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单边 行动来影响 WTO 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规则的解释,减轻 WTO 对气候政策的限制。比如,一些学者认为,通过合理地设计和执行 BTAs 政策,能够使该政策得到 WTO 规 则的认可,减少冲突( Biermann 和 Brohm,2005; Ismer 和 Neuhoof,2007) 。另外,Buck 和 Verheyen( 2001) 认为,一国在实施与减排相关的贸易政策前,保证先在国际减排合 作中达到最低合作努力( minimum cooperation efforts) ,对减轻气候政策与 WTO 规则的 冲突有重要作用。因为根据已有 WTO 案例,如果一国先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合作失 败之后再采取某些具有贸易扭曲效应的单边气候政策,就更可能得到 WTO 争端解决 机构的认可。可以看到,最后一种协调思路主要是基于单个国家的利益考虑,没有充 分考虑其他国家的福利和反应,属于权宜之计。但如果前两种协调方案进展缓慢或受 阻,第三种协调方案也有可能被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
 
以上三种协调方案都是在 WTO 和多边气候协议框架下的改革和完善。最近,在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PP) 、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协定( TTIP) 等特惠贸易协定 ( PTAs) 谈判火热开展的背景下,一些学者指出,通过各种区域贸易协定来促进贸易自 由化与气候保护的协调前景广阔( Leal-Arcas,2014; Holzer 和 Cottier,2015) 。出于经 济利益的考虑,许多发展中国家热衷于参与大型的 PTAs,因此利用 PTAs 来协调贸易 与气候保护的主要优势在于能够促使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 Leal-Arcas,2014) 。Leal-Arcas( 2014) 具体介绍了 TPP 和 TTIP 在促进全球气候变化减缓行动、技术转移、 可再生能源开发等方面的优势和潜力。Holzer 和 Cottier( 2015) 则分析了 TTIP 在协调 欧盟和美国气候政策中存在的各种机遇以及 WTO 多边体系对这种协调的可能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虽然 PTAs 谈判在 WTO 组织之外,但是其相关条款仍然不能违反 WTO 相关规则( Holzer 和 Cottier,2015) 。因此,通过 PTAs 促进贸易自由化与气候保护的 协调仍然有可能受到 WTO 规则的限制,这方面也是未来重要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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