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善后条款与结算清理条款
与结算清理条款不同,合同中还存在一种善后条款,即不受合同效力影响而存在的独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跟前述的争议解决条款相似,在合同可能无效的情形下,双方提前对合同无效的相关善后行为进行约定,则该善后条款的有效性受合同无效的不同情形影响,其效力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1.善后条款包括:
(1)争议解决;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合同签订前状态);
(3)折价补偿(补偿金,填平损失);
(4)赔偿损失(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
2.合同无效情形:
(1)合同部分无效:
分为质上无效(条款独立性)及量上无效(合同某部分超出法律规定)。合同质上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合同量上无效如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
分为合同部分无效是否为合同核心条款。如合同部分无效的条款体现合同主要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则该部分无效产生合同全部无效的影响;如合同部分无效的条款为合同的非核心条款,则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合同全部无效,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枪支弹药等,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合同全部无效。
3.善后条款在合同不同的无效情形下的效力:
(1)合同部分无效时,且合同无效部分为非核心条款时,合同善后条款有效。
(2)合同部分无效时,且无效部分为核心条款,导致合同全部无效的,合同善后条款无效。
(3)合同全部无效后,合同相关善后条款自始无效。
上述为一般观点,在具体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定争议,特殊案件中会有所不同。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就无效合同问题的解决签订协议的,如果该协议独立存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19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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