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起草与审查合同过程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内容较特殊且效力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条款。该类条款源自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结算和清理部分的呈现方式与其他通用条款不同,该类条款往往不是单一的内容,如保密条款、管辖条款、联系方式条款等,而通常呈现出“兜子”性质,即符合其特征和表现方式的条款就可认定其为结算清理条款,进而具有特殊效力。本篇通过整理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常见表现形式,探讨该类条款在合同不同状态下的效力,进而总结出审查和起草此类条款时的特别注意事项。
结算清理条款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在孙福林与尉立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对此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门招亲联系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做了有趣的描述,判决节选如下:
本案《上门招亲联系合同》解除后,作为该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第4条“如果相亲不成或者中途不愿继续相亲者,男方也必须承担相亲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车费大约每天200-500元之间,或者按照每公里两元计算参考。婚介人员工时费每人每天200元,电话费每人每天50元”的规定仍然有效。按照被告的主张,其要求按每人每天工时费和电话费为250元予以计算,本院认为符合该条的约定,但计算时间并非30天,而是4天,婚介参与人为3人而非4人,该费用共计3000元(250×4×3),应在原告支付的26000元内进行扣除。而因本次相亲支出的购买礼品费由于并未在该结算清理条款内进行约定,同时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支出的费用数额及由谁支出,本院对此费用不予处理。【案号-(2017)苏0321民初2287号;来源:无讼案例(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案例)】
从上文中的案例可知,结算与清理条款通常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费用结算、费用流转途径、恢复原状、违约责任、撤场等内容,可能以合同附件、单独条款等方式体现,也可以组合形式在合同中体现。从相关资料来看,“结算与清理”的含义有一定模糊之处,但大体可以理解为:结算是关于款项方面的清点、对账(广义的结算也可以理解为包括款项的支付),清理则是其它合同遗留问题的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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