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滚动履约机制设计思路
三、滚动履约机制设计思路
在深入研究当前国际国内单一履约机制利弊的基础上,提出滚动履约机制,即对纳入碳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实行多期滚动上缴配额来完成履约,可以活跃碳市场,促进产品创新和多方参与,可作为全国碳交易市场机制设计的参考借鉴。
(一)滚动履约期设定
1.按季度履约。考虑首批纳入八大行业的控排企业,实行按季度分行业履约,每季度两个行业履约。待行业范围扩大时,按行业相关性划入相应履约季度。
2. 按双月履约。可将首批八大行业划分为6个履约期,其中4个履约期各1个行业、2个履约期涵盖2个行业。新增行业按行业相关性划入相应履约月份。
3. 按月度履约。可将首批八大行业划分为8个履约期,每个履约期1个行业,新增行业填补月度空白,当纳入交易的行业超过12个时,可设置每月多个行业履约。或按行业的相关性程度将行业划入同一月份或相近月份履约,每个月份可设置1个或多个行业履约。从确保规则执行的可持续性和有利于市场活跃性的角度出发,建议实行单月滚动履约机制。下文皆按照单月履约机制分析。
(二)滚动履约方式
1. 配额周期。配额分配的周期设置为一年,履约期与配额周期间隔3个月,用于监测报告和核证(MRV)。每个月份履约行业的企业计算配额的时间周期为截止上一季度最末一天的前一年时间,即:M年N月(1≤N≤3)履约企业,配额周期为(M-2)年(N+9)月至(M-1)年(N+8)月;M年N月(N=4)履约企业,配额周期为(M-1)年(N-3)月至(M-1)年(N+8)月;M年N月(5≤N≤12)履约企业,配额周期为(M-1)年(N-3)月至M年(N-4)月。如2018年1月履约的企业,其上一年的配额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此类推。
2. 配额分配。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分期确定不同行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再由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配额分配方法,在该行业履约完成后1个月内分配到重点排放单位,可采取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3. 履约方式。重点排放单位依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所属行业履约期当月的最后一天前向所属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清缴与其二氧化碳排放等量的配额(或可包含部分按规定可用于抵消的
CCER)。
(三)滚动履约技术方案
1. 监测计划。重点排放单位需在每年配额周期的最后1个月末完成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报送。监测计划包括装机容量、产能、数据监测等关键信息与数据的报送。每一个配额周期为碳排放的监测周期。
2. 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需在每年配额周期结束后的1个月(即履约前3个月)内完成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情况报告。
3. 排放核查。经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每个行业配额周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即履约前2个月)内完成对该行业的核查工作。
4. 审核确认。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在配额周期结束后的第3个月(即履约前1个月))审核确认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报告,作为履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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