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范围的建议
六、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范围的建议
(一)气体种类和排放类型
全国ETS建设初期仅包括CO2和HFC23。CO2我国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0%左右。HFC23是HFC22生产过程的副产品,我国仅有少数大型企业从事HFC22生产,这些企业大都具有参与清洁发展机制(
CDM)国际合作的经验,排放数据易于监测。
具体的排放环节包括:
1、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CO2排放:约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72%。
2、过程排放:具体包括钢铁生产CO2排放、水泥生产CO2排放、玻璃生产CO2排放、石油加工CO2排放、化工生产CO2排放、HFC22生产过程的HFC23,约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10%。
3、外购电、热所对应的排放:与统计制度、节能政策、企业核算与报告指南的一致性,将此部分排放计入消费侧。我国目前电力、热力价格不能向下游用户传导,工业锅炉等通用设备可以实现煤改电、气改电,或通过外购热力代替自有锅炉供热,因此如果不覆盖外购电、热所对应的排放较易造成ETS体系内外的碳泄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排放源边界
与统计制度接轨,与已有节能和碳排放控制政策协调,覆盖企业(法人)边界。可操作性较强:
●企业法人统计制度,主要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有相关发票或凭据进行交叉核对,较容易解决数据缺失问题。
●企业的生产系统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覆盖企业边界有助于挖掘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节能减碳潜力。
●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在各种生产设施之间实现成本有效的节能和碳排放控制。
(三)覆盖行业和门槛
可参考欧盟经验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2020年):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发电、电网、供热)、石油加工(炼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含HFC22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生产、平板玻璃生产、陶瓷生产)、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铝冶炼、镁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造纸和纸制品业、民航业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交易体系;其余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CO2_eq,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 tce 的法人单位,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要求,核算和报告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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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2020年之后):在经过几年的排放报告数据积累之后,有条件扩大覆盖范围,将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CO2_eq,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 tce的法人单位都纳入交易体系。
(佟庆,1977年生,清华大学核能与
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工程师,长期从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战略与政策研究。周胜,1973年生,博士,清华大学核能与
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长期从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战略与政策研究。白璐雯,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研究人员)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 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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