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和考核制度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根本保证,具体包括确定履约和考核主体、履约和考核标准、惩罚机制、考核周期等内容。
履约和考核主体:应本着“谁分配谁考核,分给谁谁履约”的原则确定履约和考核主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履约和考核标准:履约主体需要向考核主体提交考核周期内与其实际碳排放量相同的配额。提交的配额可以通过分配得到,也可以从市场购买得到。此外,一般也允许履约主体购买在ETS体系外实施的减排项目形成的信用来灵活履约。但是,这种项目减排信用需由政府签发(如我国的CCER),并且一般对履约配额中项目减排信用的比例要设定上限(目前EUETS和我国碳交易试点对履约配额中项目减排信用的比例设定为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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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机制:对违约行为要实施严厉惩罚,这也是对履约行为的一种保护。惩罚措施是直接影响碳交易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通常采用经济惩罚,也可以采用其他惩罚措施。对不同类型的违约主体,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对企业,一般以经济惩罚措施为主,其他惩罚措施为辅。如EUETS(欧盟碳交易体系)第二阶段,若企业未履约,需按100欧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提交罚款,并且其差额部分配额在下一考核期内仍需补交。对政府,一般采取非经济惩罚措施。如EUETS第三阶段,如果成员国未履约,则在下一年度分配总量配额时扣减1.08倍差额数量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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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考核周期:周期越短,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活跃程度,但会增加履约考核成本。一般实施年度履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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