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推进交叉联动,提高监管执法效率。环境监管执法往往会涉及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交叉联系和影响。一方面,应赋予地方环保部门更多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在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尽量少受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影响,从而使得执法效果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应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切实推进区域交叉执法、部门联动执法、上下级联动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防止出现扯皮等现象。
第三,加快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决定了对环境监管执法能力的较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监管执法相关的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加快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逐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应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充足的环境监管执法资金,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执法机构,配置先进高效的监管执法设备,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化环境监管执法队伍。新环保法已赋予了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权,解除了困扰环境监察部门多年的尴尬,下一步应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积极探索和创新,加强地方环保部门自身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例如,可以进一步推动网络化管理实现监管全覆盖,推动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升格,试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与公安部门联合成立环境保卫警察总队、环境安全保卫总队、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等监管执法队伍,对监管执法工作人员开展系统培训,不断提升履职专业水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发挥公众力量,优化监管执法环境。在当前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治理多元化、公众环保意识和力量日益增强的形势下,充分调动并利用好公众的力量,不仅能够大大减轻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的工作压力,还能够有效减轻环保部门与公众之间的舆论压力,优化监管执法的社会环境。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管执法的过程,能够更好地实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监管执法理念,尽早发现可能出现环境违法的苗头,将环境违法控制在萌芽阶段。应大力推进阳光执法,地方环保部门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和环保志愿者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变单一政府主导为多主体协同参与模式,努力构建政府部门和企业、社区公众、环境NGO、环境专家和媒体在环境治理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良性互动机制。健全环境立法、规划、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听证制度,探索推行社区环境圆桌对话机制,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定期沟通、平等对话、协商解决机制和平台,畅通公众环境权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快环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建立环保失信企业曝光平台,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加强考核评估,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加强对监管执法的考核评估,对地方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监督机制,落实相应责任,能够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应构建一套系统、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估体系,对地方环境监管执法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这将有利于地方环境监管执法部门规范和改进执法行为,创新执法形式,全面优化监管执法。同时,应建立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强制政府必须将责任落到实处,从司法监督(如环境行政诉讼)、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各个方面加强对地方环境监管执法的监督,全面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和效果。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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