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强调了环境监管执法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中的重要地位,提出要“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十二五”收官之年,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正酝酿新的突破。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课题,有必要也有条件首先在环境监管执法领域取得突破。优化地方环境监管执法,能够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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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环境监管执法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保障。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关键在于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最前线,直接面对环境污染、应对环境问题,地方环境监管执法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未来环保工作的重心逐渐向县乡层面下移的趋势,地方环境监管执法发挥的作用将体现得更为明显。
近年来,全国各地明显加大了环境督察的频次,加大了环境问责的力度,强化了处罚措施,并创新环境监管形式,不断推动我国地方环境监管执法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尤其是今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各地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推进执法信息公开,高度重视执法策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全国各地7万多名环境监察人员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根本目标,突出环境污染预防和风险防控,极大地推动了环境监管执法的战略转型,地方环境监管执法取得了初步成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然而,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环境监管执法仍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当前地方环境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4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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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够充分,尺度难以把握。环境立法是环境监管执法的前提,但是目前仍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未能赋予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及人员明确且充分的权利。由于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和执法尺度不易把握,有时会导致执法人员难以严格有效执法。为指导基层环保部门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4个配套办法,但全国各地存在差异性和特殊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甚至与日常的监管执法工作产生冲突。这就严重影响了环境监管执法活动的展开,特别是一些地方对于环保执法加以干涉,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执法权限不够,一些涉及环境要素的执法部门往往没有足够的权力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甚至引发个别暴力抗法事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部门缺乏统一协调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个交叉领域,既需要地方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也需要部门内部各单位的互相配合。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涉及面较广,仅凭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很难取得显著效果。由于地方政府机构不同部门在负责开展环保相关工作时,未能明确分工或未能明确落实责任,各部门容易互相推卸责任,不易协调配合,影响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办事效率。尽管一些地方开始积极探索区域交叉执法、部门联动执法、上下级联动执法,如广东与周边5省区签署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框架协议,山东组织6个重点流域区域签订环境执法联动协议等。但当前大部分地方环保部门仍与其他职能部门缺乏有效协调,特别是同法院、规划局、工商局、城管局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的作用。在地方环保部门内部,环境监管执法涉及到监测、监察、预警、应急、信息、评估、统计、科技、宣教等多个领域,但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还不到位。例如,从环境管理体制上说,环境监测属于技术支持保证系统,而环境监察属于监督执法系统,二者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制约。环保部门内部的监察和监测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根据二者的相互关系充分考虑其整体效能,经常造成两个机构在具体工作中配合不够,形成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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